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959號
債 權 人 賓德車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經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烽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對債務人鼎烽科技工業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維修單據所載客戶名稱非債務人)。
㈢確認債權人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