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959號
債 權 人 賓德車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經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烽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究為「蕭苙彬即蕭釗彬」或「鼎烽科技工業有限公司」?如為公司,請提出公司應負擔債務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