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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990號
債 權 人 皇廣鑄造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