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397號
債 權 人 奕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通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玉皇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並提出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玉皇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