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53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雪珠
代 理 人 胡雅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艾克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英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委任狀。(聲請狀所載「胡雅萍」為代理人,惟卷內並
無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