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857號
債 權 人 崧源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誼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全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7年12月3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6189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