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91號
債 權 人 新穎衛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齊視覺形象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為借款與狀附證據為貨款不符)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64,550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㈢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10月31日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9年10月3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