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997號
債 權 人 梁先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於11月5日給25萬元支票之影本,或兌付相關
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