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268號
債 權 人 法意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建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建中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聲請狀所列債務人住所地為臺中○○○○○○○○○,且亦未陳報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