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
債 權 人 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莊世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久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為「莊世金」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