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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
債  權  人  旺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建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鎮區○○路0號1樓,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