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62號
債 權 人 享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清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追加配電線及抽水機等材料,約定報酬3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吳清查(地址: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