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65號
債 權 人 駱丁琳
潘仁化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徐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榮王幹細胞營養科技有限公司即榮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蘇建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為各自債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前公司名稱「榮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債務人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