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650號
債 權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超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李政豪、鄧宇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經查債務人公司設立登記所在地位於新竹市香山區,且法定代理人李政豪及債務人鄧宇倫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豐原區遷離,現設籍於新竹市香山區,非本院管轄,確認是否仍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再行繳納費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