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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
債  權  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名稱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狀立契約書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不符。㈡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十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