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169號
債 權 人 福爾摩沙寶島籃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協發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謝振興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謝振興」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㈡確認債務人「謝振興」之實際住居所地。㈢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