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274號
債 權 人 豐和水電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莊國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宸佳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宸佳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