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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426號
債  權  人  弘倫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簽收之6張簽認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仍未提出承攬契約之釋明資料,雖提出報債單、簽認單等文件,但均無債務人簽收,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