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844號
債 權 人 陳孟湘即可平方工作室
無限靈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連宮即協和廣告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各自債權,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
㈡債務人協和廣告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提出債務人協和廣告社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債權人陳孟湘即可平方工作室、無限靈感有限公司各自對債務人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㈤提出二份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㈥陳報債務人溢收報酬新臺幣367,620元、216,13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