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14號
債 權 人 品灃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清洪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