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
債 權 人 天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翌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幸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1,130元之計算式(因臺端請求原因事實內未載明計算方式)。
㈡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相對人林家瑄曾為聲請人之傳銷商…待林家瑄領得上開獎金」部分敘述是否為誤?因林家瑄非本件債務人,如為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