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369號
債 權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代 理 人 陳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朗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