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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594號
債 權 人 捷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云汝即盛威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發票(請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