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97號
債 權 人 陳瓊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寬實業有限公司、陳孟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請求債務人陳孟淳「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狀附借貸契約「陳孟淳」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㈡提出具有債務人匯寬實業有限公司印文之借貸契約書影本(因原狀附借貸契約無該公司印文僅有法定代理人林旺寬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