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913號
債 權 人 怡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佳貝即謝志忠之繼承人、謝佳寰即謝志忠之繼承人、李友香即謝志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謝志忠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
㈡確認對謝佳貝、謝佳寰、李友香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志忠之遺產範圍內請求連帶給付?
㈢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謝志忠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謝志忠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