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
債 權 人 怡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佳貝即謝志忠之繼承人、謝佳寰即謝志忠之繼承人、李友香即謝志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謝志忠」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謝志忠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謝志忠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志忠所得遺產範圍內付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