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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
債  權  人  怡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佳貝即謝志忠之繼承人、謝佳寰即謝志忠之繼承人、李友香即謝志忠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謝志忠」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謝志忠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謝志忠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㈢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志忠所得遺產範圍內付連帶清償責任。」,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