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041號
債 權 人 台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智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違約金80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㈢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受有1,904,092元之損害(如附件一各項產品成本價格之釋明、庫存數量之釋明等),及各項產品 損失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