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3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蘇尤如
債 務 人 蕭聖昌
蕭淑華即蕭家進之繼承人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中關於「債務人蕭淑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家之遺產範圍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蕭淑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家進之遺產範圍內」。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