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595號
債 權 人 勝進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俊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對債務人龍俊良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出貨單所示客戶為龍龍玻璃工程行)
㈢「勝進玻璃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㈣陳報約定貨品總額232,294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