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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金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彩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發票日為何?(台端聲請狀記載民國111
年2月13日,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如有錯
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