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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伯鑫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秀月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敘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
爭支票之郵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