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巨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伸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發票人旺勤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姓名為何?(公
司登記為「江樹桐」)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
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
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通知人有聲請人印文(大小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書(台端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未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