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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錫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系爭支票
最後持有人以及支票為何遺失在受款人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