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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佑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
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