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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名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順
代 理 人 黃玉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委任黃玉佳之委任狀。
二、請確認本件應向何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