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彩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明樹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玉山商業銀行五權分行購買新臺幣二萬元之借方、
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玉山銀行五權分行負責人正確姓名為何?(台端聲請
狀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