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許瓊方即許雙日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許雙日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被繼承人許雙日之繼承系統表。
三、許雙日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
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五、提出許雙日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
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六、台端聲請之股票發行公司(全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合併解散,請提出全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解散之登記資料,及現存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