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猛龍野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翠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新光銀行北屯分行購買新臺幣9,380元、14,210元
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二紙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
母,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
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