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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利盛刺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票據號碼AH0000000號之支票,正確發票日究為
110年11月30日抑或110年11月8日?(台端聲請狀與銀行出
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