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鼎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鴻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新光銀行永安分行購買新臺幣45,000元之借方、貸
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
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
戳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