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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長谷道路交通標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印文(大小章)。
二、請提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后里分行購買新臺幣15萬元之借
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