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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利盛刺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人為何人,並提出與聲請人公司相符之
印文(即公司大小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