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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樂星樂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村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及台端何以為票據權利人
(內容應包含支票是否已交付?及支票最後持有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