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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鈺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銅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之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為何?(台端重辦公示
催告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