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泳豐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浤澤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購買新臺幣150,000
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