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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駿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在標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聲請狀所附票據掛失止付書,通知人未蓋章,請提出蓋
有聲請人公司印文(即大小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
(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