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龍高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𫁪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人究為「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龍高分公司」?並提出通知人相符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如為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二、如聲請人為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龍高分公司,請具狀載明正確負責人姓名。
三、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負責人姓名藍晏璋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