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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宏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晉泓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台中商業銀行東勢分行購買新臺幣60萬元之借方、
    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欄僅記載台中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提出更正後掛失止付通
    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三、聲請狀附表僅記載發票人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
    有誤?如有錯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