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宏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晉泓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台中商業銀行東勢分行購買新臺幣60萬元之借方、
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欄僅記載台中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提出更正後掛失止付通
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三、聲請狀附表僅記載發票人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
有誤?如有錯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