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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斯凱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夫曼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敘明李玲靜與本件公示催告有何關聯?如為代理人,
請出具委任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